贵阳质监开出巨额罚单
“津成电缆”案两涉案企业喊冤
今年4月15日,贵阳市质监局针对2010年4月29日查获的“津成电缆”两家企业涉嫌生产不合格电缆一案,分别开出5970646.55元的罚单(本报曾作报道),两家涉案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,贵阳津成电线电缆公司、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公司6月20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8月8日,省政府法制办召集贵阳市质监局、涉案的两家公司进行听证和复议。
两公司的代表认为,其产品是执行《协议标准Q/12JH4060》,供需双方都认可就行,执法部门不能以强制性标准对其进行干涉。贵阳津成公司只是代理商代销商品,不搞生产经营不能被定性为生产企业。
此外,两公司还在行政复议中称执法部门越权,天津津成公司即使有错,也不能将处罚之手伸向省外。
对于产品执行标准的疑问,贵阳市质监局法规处有关人士称,我国关于电缆电线早的生产标准早已有国标,生产厂家“天津津成”并未按国标和强制性标准执行,双方执行的《协议标准Q/12JH4060》虽然在当地已备案,但从2007年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06.1—2007》开始实施后,当地已取消其备案。
经调查,贵阳津成公司和天津津成公司在2009年8月6日至2010年1月29日期间,以书面及口头协议方式约定,按照《协议标准Q/12 JH4060》或贵阳津成公司提供的样品头生产了前述104盘“津成电缆”。
贵阳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对于生产行为的认定,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仅限直接产出产品的加工、生产行为。只要实施生产行为,质监部门都具有管辖权,不存在超越职权行使行政职能的情形。
原文来源:http://gzsb.gog.com.cn/system/2011/08/11/011167043.shtml贵州商报